
1、案 列
今天收到了一份购买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的品名为:材料若干(详见清单),后附了一份自己打印的材料明细表,不含税金额20万元,增值税额3.2万元。
请 问:
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是否合规?增值税能否抵扣?企业所得税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 复
该份发票的清单不合格,属于取得了不合规的凭证,导致增值税不得抵扣和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参 考 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未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参 考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案例
朋友的公司2018年度转让了一项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转让收入4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方为了帮着受让方掌握所转让技术的使用,须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并收取了20万元的技术咨询费。
会计人员在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分别开具了2份免税发票,一份是专利技术400万元的发票,另一份是20万元的技术咨询费的发票,税率栏均为“免税”。
请问:
这20万元的技术咨询费能否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答 复
这20万元的技术咨询费不得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技术咨询费与技术转让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技术咨询费才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参 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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